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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改头换面再销售将被从重处罚

    

5类食品的退市和销毁规范公布

改头换面再销售将被从重处罚

    □ 本报实习记者 何 可

    8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5类食品 的退市和销毁做出规范,并明确地方各级工商部门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监督。虽然尚处于公示征求意见阶段,但是该《办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

    近年来,食品问题频发,而最近相继爆出的味千骨汤门、肯德基豆浆门、老陈醋勾兑门……更是将原本羸弱的食品行业推上了风口浪尖,大有墙倒众人推之势。《办 法》的制定,传达了“国家加强把控食品质量”的积极信号,扮演着“挽食品行业于既倒”的角色。据介绍,相较于之前的食品类规范,《办法》表现出执行更严 格、惩罚更严厉的特点,被消费者寄以厚望。

    明确了经营者责任主体身份

    对于食品的退市制度,几年前已经有多个省市出台了相应的要求或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达到抑制或解决食品安全的作用。《办法》新在何处,靠什么摆脱这一困境?

    “《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委会秘书长马晓雄介绍,在《办法》发布之前,国家对5类食品的处置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以往 问题产品的处理,大多属厂家行为,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共同负责,自行处理过期食品。由于缺少监管和制度保障,个别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会有问题食品 “起死回生”的情况发生。《办法》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主体身份,引入了政府监督的机制,规定了5类食品退市以及销毁的具体手段,从行政法规角度严格限 制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流通。这表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从地方层面的监管上升为国家监管、统一 法规标准。

    “不仅规范更加明确,惩罚措施也更加严厉。”马晓雄告诉记者,2009年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办法》中明显加重了这一惩罚标准,其中第18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涉及食品保质期的违规行为,处 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各级工商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5类食品的销毁情况应如实报告辖区工商所,由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现场监销。而且,《办法》做出 了食品销毁时应将外包装一并销毁,退市食品改头换面继续销售从重处罚的规定。马晓雄表示,《办法》的出台会更好地促进食品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和经营食品的 商家合规守法经营,为流通监管部门提供执法细则,为消费者提供保障自己消费权益的武器。

    对超市自制食品冲击较大

    在北京的一些超市,记者发现,很多商家将快到期的食品归置到一个名为“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集中进行销售。海淀区的华联商场就有一个这样的区域,据其销售柜员表示,这一区域主要销售距临界日期不足保质期1/3的食品。

    《办法》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北京市工商局宣传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在《办法》公布之前,北京市 工商局已经开始了类似的试点工作。目前已在130家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由商家将快到期的食品归置到一起,明确标示,统一优惠销售,而这 一制度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进行推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市营业者介绍,超市中到期未能销售的食品,如果是由正规厂家生产,超市往往会退货给厂家,由厂家承担责任,《办法》有关5类食品退 市、销毁的规定,其实对这部分商品并无较大影响。而对于超市自行生产的食品,比如说主食、卤菜、肉馅、糕点等则冲击较大。

    “在这儿买些打折品,既不影响食用,还能省钱,挺不错的。”销售专区十分受消费者的欢迎。记者在海淀区美廉美超市随机采访了几名购物者,他们均表示食品方面的规定越严格越好。

    相关细节有待量化

    虽然《办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都有所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量化不够,往往会造成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雷声大雨点小’。”针对《办法》第6条临近保质期中“临近”一词的模糊定义,马晓雄如是说。通过记者的查询, 找到的最具体量化的规定就是由北京海淀工商分局试行的政策规定: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为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为期满之日前 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为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为期满之 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至4天。而《办法》的条文中,却没有如此量化的规定,执行起来势必会遇到阻力。

    《办法》第24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致电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的李处长。李处长表示:“食 品、食用农产品和保健品是3个不同的范畴,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所区分。所以《办法》未将二者列入其中,但最后的定稿,还要看这些天从社会各界征求的意 见。”

    当下,食品问题已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失去信心和耐心,标榜严格的《办法》生而逢时,它的完善与推行值得期待,也给再经不起折腾的食品行业注入了一剂强心药。

                                                                            新闻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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